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明甫
- 選任辯護人
- 陳志峯律師
- 被告
- 謝秋琴
- 選任辯護人
- 龔新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洪東雄律師
- 被告
- 鍾李杏枝
- 選任辯護人
- 陳英鳳律師
- 被告
- 鍾黃玉華
- 選任辯護人
- 蕭萬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明甫、謝秋琴、鍾李杏枝、鍾黃玉華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