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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4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鄭吉雄丁俞尹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明甫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被告
謝秋琴
選任辯護人
龔新傑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東雄律師
被告
鍾李杏枝
選任辯護人
陳英鳳律師
被告
鍾黃玉華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明甫、謝秋琴、鍾李杏枝、鍾黃玉華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