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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447號

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144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仁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31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仁銘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不遵停工命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爰審酌被告陳仁銘前經桃園縣政府裁令停工,未遵行停工命令而復工,嗣經查獲後,雖短暫停工後,仍再度復工,難認其有悔悟之意,兼衡其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 項規定: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
責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44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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