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580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涂光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58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萬福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萬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 行「中午某時許」,應更正為「上午7 、8 時許」;及第3 行「他人遺失之物」,應更正為「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陳萬福所侵占之物,其脫離被害人之持有係因遭他人竊取,業據被害人謝孟訓於警詢中證述綦詳,是上開2 隻手機脫離本人持有並非出於本人之意,故被告將之予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同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容有誤會,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應逕論以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又因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論罪法條同一,是此部分即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任意侵占他人之物,行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犯後態度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580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