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上字第 2031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如本人因事故,將其物暫留置於某處而他往,或託請他人代為照管,則與該條規定之意義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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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如本人因事故,將其物暫留置於某處而他往,或託請他人代為照管,則與該條規定之意義不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