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24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仁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263號),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6 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仁旗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仁旗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3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12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分別以88年度毒聲字第4692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以89年度毒聲字第2440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在90年1 月24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14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又:㈠於86年間,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少連訴字第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4月、5 年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黃仁旗就非法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430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4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