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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65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65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映華
選任辯護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091號、第623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曾映華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映華前㈠於民國97年間,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簡稱新竹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53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緩刑 2年確定後,再由新竹地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116 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100 年3 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㈡於99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新竹地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 10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100 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而分別:

㈠於101 年2 月11日上午8 時35分許,在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156 號之「7 -11龍行門市」內,徒手竊取USB 隨身碟1 個、USB 旅充組1 組、日語書1 本【價值共新臺幣(下同)874 元】,並於得手後藏放在外套內即欲離去。嗣因上開過程為店員李永傑發覺,乃在曾映華步出門口之際將其攔下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㈡於101 年2 月22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106 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內,於拿取沙宣保濕精華露及飲料各1 罐後,卻將精華露藏放在衣服中並僅就飲料部分結帳,而以此方式竊取精華露1 罐(價值169 元)。嗣因上揭過程為店員李淑娜查覺,並確認曾映華無就精華露為結帳之意後,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曾映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李永傑、李淑娜分別在警詢中之指訴。

㈢贓物領據、採證相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三、核被告曾映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號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正途,反卻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各該次所竊取物品價值之高低,且其已就犯罪事實㈠部分與告訴人李永傑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應執行之刑未達1 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2 條第4 項定有明文,則本案被告經判處之應執行刑既未逾1 年,自無該依條例之適用,是檢察官聲請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於法即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65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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