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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蘇昌澤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36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朝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936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朝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朝熙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後,又經法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在90年3 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71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及提起公訴,戒治部分嗣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修正而報結,並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嗣又:㈠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8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陳朝熙不

服提起上訴後,再撤回上訴而確定;㈡於同年間,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8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陳朝熙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4601號判決就竊盜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處無罪,並駁回搶奪部分之上訴而確定;㈢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㈣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2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揭㈠至㈣各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06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7 月後(陳朝熙不服提起抗告,亦據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抗字第123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98年12月2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11月14日下午2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遠東百貨廁所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併置於吸食器燒烤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11月15日凌晨1 時許,為警在桃園縣桃園市○○路399 號前查獲,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四、附記事項:被告陳朝熙為警查獲之際,雖另有扣得注射針筒1 支,惟本案被告乃係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且被告亦供稱該針筒並非其所有,又復查無積極證據可證該針筒與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有關,自不得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本院就該針筒諭知沒收,即有未洽,附此敘明。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6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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