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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羅國鴻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7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瑋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915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9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江瑋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叄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玖壹公克)及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玖壹公克)及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江瑋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5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23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成效評定合格,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78 號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出所,嗣因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又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432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4 月16日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偵字第18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㈠又於前揭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㈡另於93年間,因搶奪、竊盜、牙保贓物、故買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㈢又於94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㈣又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9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2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並於95年11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9 月又10日,且前開各罪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835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並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惟前已執行超過1 年7 月之有期徒刑,自無須執行殘刑,於前揭裁定確定日即96年12月30日視為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51號判決意旨參照)。詎其猶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9 月15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136 巷46弄3 之1號居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後以火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9 月15日晚間6 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供其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91 公克)及供其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2 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吳忻蒨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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