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紅宇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 年度執聲字第2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紅宇軒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紅宇軒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5日以100 年度審侵簡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於100 年4 月18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竟於緩刑期間內即100 年8 月26日、101 年1 月24日更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 項違反職役職責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分別於100 年12月19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273 號、101 年5 月8 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11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8 月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於100 年3 月25日以100 年度審侵簡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並於100 年4 月18日確定,其所受緩刑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至102 年4 月17日期滿;然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即101 年1 月24日16時許休假離艦,本應於同年1 月30日16時前返艦銷假,竟以感情因素,而意圖長期脫免職役,逾假未歸,潛逃在外,迨同年2 月2 日21時許始歸隊返艦,經國防部南部地方法院軍事法院於101 年5 月8 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1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於101 年6 月7 日確定之事實,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書、軍事法院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違反職役職責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又聲請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