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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96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蔡虔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96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卉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7911 號、第29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卉妮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至第9行「分別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先於民國100 年6 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予陳瑞宏,再於同年7 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成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7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予陳瑞宏」;另補充所憑證據尚有被害人周淑雯在偵查之證述,並刪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名稱7 之待證事實欄內「... 附表編號3 所示告訴人徐非比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及刪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一)倒數第3 行起「而分於100 年7 月15日、21日小額提款將上開2 帳戶金額提領至百位數元甚至0 元」,並補充「或給予對方已無存款之帳戶」,其餘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分別將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成功郵局帳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提供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再由詐欺集團持以向被害人詐取財物,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之犯意而為,惟此僅係就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屬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

㈡ 核被告陳卉妮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再被告於100 年7 月間某日交付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等物予陳瑞宏之行為,係以一次提供上開存摺、金融卡、密碼等物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王曉玲、周淑雯等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2 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其以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述於6 月間先交付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等物予陳瑞宏,再於7 月間交付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等物予陳瑞宏,是其先後2 次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認被告係一交付行為,故為一行時觸犯數罪名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將帳戶資料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危害社會甚鉅,且本案被害人王曉玲、周淑雯、徐非比所受損失分別為20,000元、10,000元、71,250 元,均非屬輕微,且被告否認犯行,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念及被告僅為初犯,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 339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虔霖

書記官 林順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96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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