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支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6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支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支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黃珮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罪日期│100 年7 月20日 │100 年7 月15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3901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570號│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審易第2040號 │100 年度審易字第2256號│ │實├──┼───────────┼───────────┤ │審│判決│100 年11月8 日 │100 年11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2040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2256號│ │判├──┼───────────┼───────────┤ │決│確定│100年11月8 日 │100 年11月30日 │ │ │日期│ │ │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