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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05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0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浩森

具 保 人 吳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1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志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志明因被告羅浩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5,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被告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5,000 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於100 年11月21日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9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足稽。又該署已另函通知具保人吳志明應於101 年2 月22日上午9 時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05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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