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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52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5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UGYEN RAN.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6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偽造尼泊爾護照壹本(署名:ORGEN LAMA、護照號碼:七00六五二號)、入境登記表(編號:0000000000號)旅客簽名欄上偽造之「ORGEN 」署押壹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UGYEN RANGDOL (無國籍西藏人士,中文譯名:烏金郎朵)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2738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0 年2 月 9日緩起訴期滿。惟被告於98年3 月12日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竹縣專勤隊自首時,遭扣案之偽造尼泊爾護照1 本(署名:ORGEN LAMA,護照號碼:700652號),係供被告冒用身分而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購買而所有,另被告偽造之入境登記表(編號:0000000000號),因已交付機場人員,非被告所有,然其上旅客簽名欄所載之「ORGEN 」乃係被告偽造之署押,爰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19 條、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2738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0 年2 月9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而扣案之偽造尼泊爾護照(署名:ORGEN LAMA,護照號碼:700652號)1 本,則為供被告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入境登記表(編號:0000000000號)上旅客簽名欄所載之「ORGEN 」,乃被告所為造之署押,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0條第2 項、第219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珮如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52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