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稔宸原名沈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9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稔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稔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沈稔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2 月22日為警採尿時起│100年2月22日 │100年8月27日 │100年8月27日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 │100年度偵字第5354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4536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536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285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822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7月25日 │100年10月31日 │100年12月30日 │100年12月30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285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822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8月30日 │101年1月6日 │100年12月30日 │100年12月30日 │ ├──┴────┼─────────────┼─────────────┼───────────┴───────────┤ │ 備 註 │ │ │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經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 │ │ │ │23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