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春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春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春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堪以認定。本件聲請經審核認為正當,爰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吳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