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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2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大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2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臺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臺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臺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3 月,並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101 年5 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臺聯前曾:(一)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3 月16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328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及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11月13日以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9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及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與前開(一)所示之刑接續執行,而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5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7291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9 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1 年9 月4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5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72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2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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