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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0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0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朝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朝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朝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朝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3 月22日為警採尿往前│100年11月14日         │
│              │回溯5日內之某時           │                      │
├──┬────┼─────────────┼───────────┤
│偵  │機    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29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5936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09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367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9月6日               │101年5月30日          │
├──┼────┼─────────────┼───────────┤
│ 確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718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367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12月1日              │101年5月3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0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