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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1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1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振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執字第9222號、101 年執聲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振欽因附表所示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受刑人許振欽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1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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