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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0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華澹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0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田漢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田漢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田漢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誤載之處,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田漢傑前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0 年度矚訴字第35號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金訴字第28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詐欺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 月    │
│          │(註)          │ (註)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 條、第│刑法第216 條、第│刑法第339條第1項│
│          │212條           │212條           │                │
├─────┼────────┼────────┼────────┤
│犯罪日期  │100 年4 月26日  │100 年6 月14日  │100 年4 月17日凌│
│          │                │                │晨1 時10分許起至│
│          │                │                │1 時15分許止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100 年度偵│檢察署100 年度偵│檢察署100 年度偵│
│及案號    │字第21756 號、第│字第21756 號、第│字第9474號、第10│
│          │2197號、第26526 │2197號、第26526 │696 號、第10784 │
│          │號、第29211 號、│號、第29211 號、│號              │
│          │100 年度少連偵字│100 年度少連偵字│                │
│          │第133 號、第238 │第133 號、第238 │                │
│          │號、101 年度偵字│號、101 年度偵字│                │
│          │第1572號        │第1572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最├──┼────────┬────────┼────────┤
│  後│案號│100 年度矚訴字第│100 年度矚訴字第│100 年度金訴字第│
│  事│    │35號            │35號            │28號            │
│  實├──┼────────┼────────┼────────┤
│  審│判決│101年5月10日    │101年5月10日    │100年12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確│案號│100 年度矚訴字第│100 年度矚訴字第│100 年度金訴字第│
│  定│    │35號            │35號            │28號            │
│  判├──┼────────┼────────┼────────┤
│  決│確定│101年6月4日     │101年6月4日     │101年2月13日    │
│    │日期│                │                │                │
├──┴──┼────────┴────────┼────────┤
│   備     │經本院以100 年度矚訴字第35號判決定│                │
│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0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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