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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79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張宏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7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尹新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尹新鈺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112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附表一、二所示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及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於101 年6 月30日緩起訴期滿等節,業據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11121 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查,附表一編號1 之IC板6 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附表一編號2 、3 之賭資、代幣則係在兌換籌碼處及賭檯之財物,均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次查,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物品固係用以違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罪所用之物,然無證據足認係被告所有之物,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不符,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另附表二編號6 之IC卡6 張,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1550號判決宣告沒收在案,聲請人再就此部分聲請沒收,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名稱            │數量          │
├──┼────────┼───────┤
│ 1  │彈珠台IC板      │6 片          │
├──┼────────┼───────┤
│ 2  │代幣            │2,690枚       │
├──┼────────┼───────┤
│ 3  │賭資            │新臺幣12,690元│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數量            │
├──┼───────┼────────┤
│ 1  │娃娃坊會員資料│10份            │
├──┼───────┼────────┤
│ 2  │娃娃坊員工卡  │1張             │
├──┼───────┼────────┤
│ 3  │娃娃坊抵用券  │44張            │
├──┼───────┼────────┤
│ 4  │ACER電腦主機  │1台             │
├──┼───────┼────────┤
│ 5  │娃娃坊會員卡  │24張            │
├──┼───────┼────────┤
│ 6  │電子遊戲機臺「│6張             │
│    │金歡禧景台」6 │                │
│    │台內之IC卡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7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