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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3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3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振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振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振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珮如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7 月          │
├────┼───────────┼───────────┼───────────┼───────────┤
│犯罪日期│100 年9 月17日至18日某│100 年11月6 日至7 日某│100 年11月20日下午1 時│101 年2 月28日        │
│        │時                    │時                    │25分(聲請書誤載為28分│                      │
│        │                      │                      │)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                      │
│        │                      │                      │內之某時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6062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6062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760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587號│
│  │    │、第6091號            │、第6091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27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27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760 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231號│
│實├──┼───────────┼───────────┼───────────┼───────────┤
│審│判決│101 年3 月30日        │101 年3 月30日        │101 年5 月30日        │101 年8 月17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27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27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760 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231號│
│決├──┼───────────┼───────────┼───────────┼───────────┤
│  │確定│101 年3 月30日        │101 年3 月30日        │101 年5 月30日        │101 年8 月17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                                              │
│        │12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37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