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佳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