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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97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9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廖韋程
被告
廖偉任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韋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韋程因被告廖偉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循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30,000元後,本院免為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69號刑事判決、本院100年度刑保字第11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該署責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通知、司法警察檢還之該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同院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同院被告通緝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悉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9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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