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學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學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學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黃珮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犯罪日期│99年8 月20下午4 時45分│99年8 月20日下午4 時45│100 年4 月6 日 │100 年4 月6 日晚間11時│100 年3 月6 日 │ │ │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 │2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 │ │ │內之某時許 │時內之某時 │ │小時內之某時許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486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486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872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1872號│100 年度偵字第16348 號│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49號│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49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854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854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2112號│ │實├──┼───────────┼───────────┼───────────┼───────────┼───────────┤ │審│判決│100 年4 月29日 │100 年4 月29日 │100 年9 月6 日 │100 年9 月6 日 │100 年11月30日 │ │ │日期│ │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49號│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49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854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854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2112號│ │判├──┼───────────┼───────────┼───────────┼───────────┼───────────┤ │決│確定│100 年4 月29日 │100 年4 月29日 │100 年10月3 日 │100 年10月3 日 │100 年12月28日 │ │ │日期│ │ │ │ │ │ ├─┴──┼───────────┴───────────┼───────────┴───────────┼───────────┤ │備 註│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緝字│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 │ │ │第4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185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