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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8號

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許雅婷何宇宸葉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3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惟成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高奕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惟成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惟成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起羈押,嗣分別於102 年3 月20日、102 年5 月22日、102 年7 月4 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2 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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