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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劉為丕翁儀齡王育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紹鴻
選任辯護人
吳茂榕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35號,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6629 、2663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9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於101 年9 月27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王育珍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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