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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2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2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易家慶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7日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528 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易家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易家慶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1月27日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528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是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爰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刑事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2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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