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3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31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香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8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香蘭與訴外人江金生(所涉傷害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情侶關係。緣被告黃香蘭不滿告訴人田玉英與訴外人江金生有所聯絡,因而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街29號1 樓,與告訴人田玉英發生口角,被告黃香蘭一時氣憤,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致其受有左側顳部外傷、左前臂挫傷及胸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黃香蘭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田玉英告訴被告黃香蘭華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嗣經被告黃香蘭與告訴人田玉英成立民事調解,並於101 年9 月15日前以現金賠償告訴人新臺幣2 萬元完畢,告訴人因而於101 年9 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收據、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及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等件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