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62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沈稔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669 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沈稔宸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沈稔宸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3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316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在97年2 月4 日停止處分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2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虎簡字第3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626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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