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2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簡字第27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瑞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簡金源
- 被告
- 陳景漳
- 被告
- 黃逢祥
-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 江宜蔚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志ꆼ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巨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巨鵬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巨鵬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巨鵬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8日所為之101 年度審簡字第278 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