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3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朝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936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朝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朝熙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後,又經法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在90年3 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71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及提起公訴,戒治部分嗣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修正而報結,並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嗣又:㈠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8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陳朝熙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6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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