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翊哲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48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兆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泰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葉兆豐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葉兆豐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8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718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於90年5 月17日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併付保護管束出所,旋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662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復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迄91年7 月12日強制戒治期滿,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56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17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又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530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嗣於93年1月6日因法律修正而報結,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6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於97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050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月,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8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10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0年7月26日期滿假釋未據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11月22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桃園縣楊梅市○○街16號4樓之9居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0年11月22日上午6時許,因另涉犯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而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蔡紫凌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8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