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55號
101年度易字第1127號
101年度易字第11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俊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521、6840、6858、6860、8594號),及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6235、109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俊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俊翔因不服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455 、1127、1128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有卷附被告之上訴書狀可憑,揆諸前開法文,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