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碧蓮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5059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吳碧蓮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吳碧蓮明知王惠珊以「蜜桃甜心工作室」名義僱請「二分之一AM攝影公司」及「常克宇有限公司」拍攝之泳裝照片23張,係王惠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著作權人王惠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未經著作權人王惠珊之同意或授權,於不詳時間,利用桃園縣大園鄉○○○路136 巷26之4 號住處內之電腦,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某網站上下載前揭攝影著作後,復於民國99年10月下旬某日,利用上址住處內之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拍賣網站(下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sasa040770」帳號刊登拍賣「" 元氣來福" 編號10001 亦美珊彩點泳裝泳衣」、「" 元氣來福" 編號A10 雙色混搭性感三角比基尼泳衣」、「" 元氣來福" 編號C57 短袖式二件式三角褲點點泳衣泳裝」、「" 元氣來福" 編號C5點點鋼托式泳衣黑白點泳裝」、「" 元氣來福" 奔放夏戀內衣比基尼泳裝」、「" 元氣來福"A5 蛋糕美胸遮肚泳裝泳衣」之訊息,並重製前開攝影著作後上傳至前揭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而公開傳輸,進而販售上開泳衣產品。嗣王惠珊於100 年2 月28日上網瀏覽時,發現所有之攝影著作遭盜用,經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吳碧蓮係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吳碧蓮被訴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王惠珊業於101 年5 月3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1 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