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4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岱樺原名李淑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51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岱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一)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568 號民國101 年6 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101年度易字第552 號民國101 年7 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