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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56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5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佳宗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於淨重零點叁陸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佳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10月8 日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1497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8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368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同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 小包(毛重0.38公克,因鑑驗使用0.0112公克,驗餘毛重0.368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1/00000000)1 份在卷可稽,自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1497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8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56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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