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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1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1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稔宸原名沈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9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稔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稔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沈稔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2 月22日為警採尿時起│100年2月22日              │100年8月27日          │100年8月27日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     │100年度偵字第5354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4536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536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285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822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7月25日              │100年10月31日             │100年12月30日         │100年12月30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285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822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8月30日              │101年1月6日               │100年12月30日         │100年12月30日         │
├──┴────┼─────────────┼─────────────┼───────────┴───────────┤
│ 備        註 │                          │                          │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經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
│              │                          │                          │23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13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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