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禮安原名鍾坤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禮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禮安(原名鍾坤志)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竊盜 │恐嚇取財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 日 │ │ │ ├────┼───────────┼───────────┼───────────┤ │犯罪日期│98年10月14日 │98年12月17日 │98年12月17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24016 號 │99年度偵字第5145號、第│99年度偵字第5145號、第│ │ │ │ │1943號 │1943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253 號 │100 年度訴字第364 號 │100 年度訴字第364 號 │ │實├──┼───────────┼───────────┼───────────┤ │審│判決│99年7 月20日 │100 年12月30日 │100 年12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253 號 │100 年度訴字第364 號 │100 年度訴字第364 號 │ │判├──┼───────────┼───────────┼───────────┤ │決│確定│99年7 月20日(聲請書誤│101 年2 月3 日 │101 年2 月3 日 │ │ │日期│載為99年8 月14日) │ │ │ ├─┴──┼───────────┼───────────┴───────────┤ │備 註│ │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6│ │ │ │ │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