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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6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6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禮安原名鍾坤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禮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禮安(原名鍾坤志)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珮如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竊盜                  │恐嚇取財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 日                │                      │                      │
├────┼───────────┼───────────┼───────────┤
│犯罪日期│98年10月14日          │98年12月17日          │98年12月17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24016 號  │99年度偵字第5145號、第│99年度偵字第5145號、第│
│  │    │                      │1943號                │1943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253 號  │100 年度訴字第364 號  │100 年度訴字第364 號  │
│實├──┼───────────┼───────────┼───────────┤
│審│判決│99年7 月20日          │100 年12月30日        │100 年12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253 號  │100 年度訴字第364 號  │100 年度訴字第364 號  │
│判├──┼───────────┼───────────┼───────────┤
│決│確定│99年7 月20日(聲請書誤│101 年2 月3 日        │101 年2 月3 日        │
│  │日期│載為99年8 月14日)    │                      │                      │
├─┴──┼───────────┼───────────┴───────────┤
│備    註│                      │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6│                                                                      │
│        │                      │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68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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