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灯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2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灯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灯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1 年11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8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1 年10月9 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4961 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鄭灯財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9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3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8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繼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1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8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9年8 月27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 年5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4961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