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0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朝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朝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朝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朝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3 月22日為警採尿往前│100年11月14日 │ │ │回溯5日內之某時 │ │ ├──┬────┼─────────────┼───────────┤ │偵 │機 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29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5936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09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367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9月6日 │101年5月30日 │ ├──┼────┼─────────────┼───────────┤ │ 確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718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367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12月1日 │101年5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