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奕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奕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奕為所犯如附表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五至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奕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5 至7 所示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竊盜、詐欺等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5 至7 所示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