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芝忠
上列聲請人定應執行之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101 年度聲字第3150號裁定之正本,茲發現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應更正如原本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亦即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101 年度聲字第3150號裁定正本,就附表編號4 之部分有脫漏,致與原本不符,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及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