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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5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吳宗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5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芝忠

上列聲請人定應執行之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101 年度聲字第3150號裁定之正本,茲發現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應更正如原本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亦即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101 年度聲字第3150號裁定正本,就附表編號4 之部分有脫漏,致與原本不符,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及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宗航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5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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