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9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白彩雲
- 選任辯護人
- 邱清銜律師
何威儀律師
宋重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0 年度矚易字第5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就本案遭扣押新臺幣770 萬元,惟上開扣押之物並未經諭知沒收,顯見已無留存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規定,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本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2日以100 年度矚易字第5 號判決聲請人部分無罪、部分不受理在案,本院就上開770 萬元雖未予宣告沒收,惟本案尚未確定,且檢察官引用扣押目錄表為證明本件被告有罪之證據,又因本件其餘被告王功聖、梁素玉均已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整卷待送上訴審理,判決尚未確定,該扣押物是否為聲請人所有,或屬其與本案其餘被告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事關是否應予宣告沒收,自有繼續扣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難依所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