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威龍原名黃寬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威龍(原名黃寬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威龍(原名黃寬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以100 年度桃簡字2174、2722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