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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0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榮宏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 年度執字第6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驗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及驗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榮宏持有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惟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 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8 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粉末6 包及米黃色、白色晶體8 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5 月28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1810 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2月17日刑鑑字第0990171913號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稽,自均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驗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 包及驗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 包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0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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