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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岳昌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101 年執字第908號、執聲字第218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岳昌治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岳昌治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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