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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22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2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王秀慧
受刑人
簡榮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秀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秀慧因受刑人簡榮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於具保人繳納後,業經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3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3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於執行中經聲請人依法對被告之住所傳喚、拘提無著,又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且被告於本院裁定時,復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0 年10月9 日刑保字第1001331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囑託拘提回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參。綜上所述,足認被告確已逃匿,依據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永輝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2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