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振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振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振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7 月 │ ├────┼───────────┼───────────┼───────────┼───────────┤ │犯罪日期│100 年9 月17日至18日某│100 年11月6 日至7 日某│100 年11月20日下午1 時│101 年2 月28日 │ │ │時 │時 │25分(聲請書誤載為28分│ │ │ │ │ │)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 │ │ │ │ │內之某時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6062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6062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760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587號│ │ │ │、第6091號 │、第6091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27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27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760 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231號│ │實├──┼───────────┼───────────┼───────────┼───────────┤ │審│判決│101 年3 月30日 │101 年3 月30日 │101 年5 月30日 │101 年8 月17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27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27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760 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231號│ │決├──┼───────────┼───────────┼───────────┼───────────┤ │ │確定│101 年3 月30日 │101 年3 月30日 │101 年5 月30日 │101 年8 月17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 │ │ │12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