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6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猷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1 年度執聲字第2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包(毛重共5.5 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猷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5 號提起公訴,嗣本院以100 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後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16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300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受刑人在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包(毛重5.5 公克,鑑驗使用0.0097公克,驗餘毛重5.4903公克),前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執聲字第1852號聲請書向本院聲請沒收,嗣經本院於101 年7 月31日以101 年度聲字第3193號裁定沒收銷毀,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自無重複諭知沒收銷燬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