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2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2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世杰

上列聲請人定應執行之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7 日101 年度聲字第5227號裁定之正本,茲發現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應更正如原本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101 年度聲字第5227號裁定正本,就附表編號4 之部分有脫漏,致與原本不符,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及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2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